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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房屋租赁费的通知

2011年10月24日 16:06  点击:[]

校内外各房屋租赁单位、个人:

根据《焦作大学土地房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凡是在我校南、北校区校园内外,租赁学校房屋和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与我校签订房屋租用合同并按时缴纳租赁费。

1、 凡是还没有签订2011—2012年度合同的单位、个人务必于10月25日----11月4日到焦作大学国资处签订合同。

2、没有缴纳2011—2012年度租赁费的单位、个人,于以上时间到财务处交费。逾期不交者,将按合同规定,收取滞纳金。

3、地点:

国资处:焦作大学南校区行政楼二楼219房间,电话:2989170

财务处:焦作大学南校区行政楼二楼217房间,电话:2989063

资产经营公司:焦作大学南校区行政楼二楼122房间,电话:2989083

焦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焦作大学资产经营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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