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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0年09月03日 10:43  点击:[]

焦作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

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焦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实现“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方面的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定期进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统计报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安全和完整。

3、使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做好系统的维护和正常运行工作,确保数据库的安全。

4、负责全校公用房产和土地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5、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6、负责办理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和资产评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相关事宜。

7、负责全校IT类办公设备的配置工作。

8、开展全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实际技能。

9、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所需仪器设备、后勤服务设备、图书、教材和家具、物资材料等以及服务性项目的集中招标采购、签约、验收工作,协助做好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教务处、总务处、图书馆、科研处是固定资产的归口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教务处:负责管理教学用的仪器设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印刷机械、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文体设施、工具量具、器皿等物品。

总务处:负责电器设备、办公家具、被服装具、医疗器械及植物、在建工程等。

图书馆:负责管理全校的图书资料(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等)。

科研处:负责科研用的仪器设备的管理。

国资处:负责房屋及土地、办公设备和其他设备等。

归口部门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归口分管的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2、运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做好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处置的归口审核工作;

3、负责归口资产的明细帐的登记,进行帐、卡的具体管理,定期与国资处、计财处对帐;

4、负责归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办理归口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及有关其他工作;

6、负责归口资产的合理配置,对使用单位申购计划进行审核并参与验收,对使用单位录入的固定资产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领导要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2、运用《焦作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的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3、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分户帐薄,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使用人必须签字,粘贴条形码;

4、参与本部门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5、保管、维护本部门固定资产,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七条 学校使用教育、科研事业费,各类专项经费以及自筹经费、社会及个人捐赠资金等所购置的、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学校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十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 土地; (三) 仪器仪表; (四) 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 印刷设备; (七) 卫生医疗器械;(八) 文体设备;

(九) 标本模型; (十) 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 图书;

(十二) 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 家具; (十四) 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 被服装具;(十六) 牲畜。

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学校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分为六大类:

1、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物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电梯、通讯路线、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电设备、

电子设备;医疗设备、 印刷设备、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行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校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6、其它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7、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8、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9、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11、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12、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第十条 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一经确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学科建设、科研方向、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需要进行全面规划。要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轻重缓急,逐步解决,充分发挥固定资产增值的综合效益。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申购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重复、盲目申购。

第十四条 部门申购固定资产应按《焦作大学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招标采购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申购单位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验收后,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及时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数据信息,上报归口部门。归口部门确认后,上传国资处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汇总图片信息,审核无误后,打印资产条码、验收单和固定资产登记表,经使用人或保管人签字确认后有效。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部门与国资处审核,报校领导小组批准后,签订协议,在系统中记录。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要做好自己分管、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维护工作,不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学校其他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部门内部借用的,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国资处备案。校内部门之间借用的,要办理借用手续,国资处批准。

借用的固定资产须按期退还,有损坏或丢失的按《焦作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需要进行学校内部调剂的,需经调出、调入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在《固定资产调拨单》上签字,报国资处批准并在系统上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有房屋实行按规定、按需要分配制,归国资处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使用部门根据需要、够用的原则,提出用房申请。房屋使用情况列入当年资产清查内容。调整后的闲置房屋国资处收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公共用房。

第二十五条 校办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需要使用的,使用人提出申请,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实验、住宿的前提下,由领导小组安排,国资处与之签订租赁协议,财务处收取租赁费,总务处配合财务处收取水电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校内岗位变动、调出学校、退休时,必须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人事处凭原部门和国资处出具的《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国资处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局部固定资产的清查,以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丢失的,应按有关条款进行赔偿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帐务管理制度,按以下要求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1、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部门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价值总帐和分类明细帐;

2、国资处作为学校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价值和数量总帐、分类明细帐和分户明细帐;

3、使用部门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帐。

第二十九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经调出、调入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在《固定资产调拨单》上签字,经国资处批准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簿。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三条 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建立对账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制度,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国资处组织资产评估和审核;

4、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认为需提交党委会的再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5、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还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国资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现代化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

1、国资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数据备份,定期与学校财务账簿进行核对;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单、条码单、固定资产卡片打印等。

2、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归口审核,要做到及时审核,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天。

3、使用部门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4、图书馆每半年向国资处汇总报送图书数量及金额。

第四十一条 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应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行,不得进行与本系统无关的操作,不得随意提交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信息,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四十二条 资产管理员应按《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权限的设置要求正确使用本系统。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在报销前必须先行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九章 奖 罚

第四十四条 为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 对于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着的;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着效果的;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表现突出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2、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3、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5、财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给予报销的;

6、其它违犯有关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来与此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行废止。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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