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网站

 通知公告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焦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09月03日 10:46  点击:[]

焦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我校教学、科研、生活等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学校建设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拨给我校的资产,我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流动资产:指在一年内能够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各种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学校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分为: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学校冠名权视同商业信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4、其他资产:指上述资产范围以外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国有资产保全、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权管理;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方面的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定期进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统计报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安全和完整。

3、使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做好系统的维护和正常运行工作,确保数据库的安全。

4、负责全校公用房产和土地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5、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6、负责办理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和资产评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相关事宜。

7、负责全校IT类办公设备的配置工作。

8、开展全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实际技能。

9、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所需仪器设备、后勤服务设备、图书、教材和家具、物资材料等以及服务性项目的集中招标采购、签约、验收工作,协助做好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第六条 建立国有资产归口管理体制。 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图书馆、科研处、校长办公室等部门是国有资产的业务归口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管理范围是:

1、财务处: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资金的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2、教务处:负责管理教学用的仪器设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印刷机械、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文体设施、工具量具、器皿等物品。

3、总务处:负责电器设备、办公家具、被服装具、医疗器械及植物、在建工程等。4、 图书馆:负责管理全校的图书资料(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等)。

5、科研处:负责科研用的仪器设备、学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

形资产。

6、国资处:负责房屋及土地、办公设备和其他设备等。

7、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校徽、校歌等无形资产。

第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对所管辖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归口分管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2、运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做好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处置的归口审核工作。

3、负责归口资产的明细帐的登记,进行帐、卡的具体管理,定期与国资处、计财处对帐。

4、负责归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办理归口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及有关其他工作。

6、负责归口资产的合理配置,对使用单位申购计划进行审核并参与验收,对使用单位录入的固定资产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为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主要领导要分管资产管理工作,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资产管理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能有效利用。

2、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确保国有资产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毁。

3、定期向国资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变更情况,协同国资处完成国有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统计和年报等工作。

4、协同国资处对国有资产的统一调配和处置。

5、利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管好本部门固定资产。

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与使用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业务归口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国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学校配置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购置超标准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严格报批程序;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及时录入《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杜绝帐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的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帐。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领用、借用、保管制度,维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对使用其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我校及其所属单位权益的,应依法收回其使用权。

第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取得房产、土地证及有关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每年进行一次资产自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国有资产处对各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抽查。

第十七条 为提高资产的优化配置及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学校将根据资产的使用情况,对积压、长期闲置的资产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剂处置建议,经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调剂处置。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纳入学校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向学校国资处提出调处或界定申请,国资处组织调处或界定。

第四章 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给我校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我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条 学校国资处负责我校各部门的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如发生设立、分立、合并、撤消,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经营形式等发生变化,由国资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凡我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年终要认真清查资产存量,根据清查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填报国有资产年检登记表,报国资处备案,国资处将进行实地清查。

第二十三条 国资处要建立全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全校国有资产存量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分为两部分,即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我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任务而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我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对学校的专项补助;

3、维持学校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我校利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1、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审批。

2、专项登记:根据校长的批复,学校国资处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以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开办企业或其它经营实体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评估,确认其价值量。

第二十八条 对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学校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国资处代表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运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占用费。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按标准加收折旧费。征收的占用费,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不得转让、长期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权属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构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我校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均由领导小组审批,价值较大由学校领导小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认为需提交党委会的再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国有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1、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置申请;

2、填报《焦作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再上报国资处审批;

3、国资处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四条 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含附属设施)、贵重仪器设备以及无形资产等,由国资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纪检委、审计室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

对呆帐、坏帐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1、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2、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3、资产评估报告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4、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经批准处置资产后,应根据批准文件和处置结果及时调整相关帐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纳入学校的财务管理。其中,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计入专用基金,处置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处置存货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十八条 校办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划转是指我校及其所属单位撤消、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时,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四十条 凡确定撤消、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应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产权纠纷的调处由学校国资处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资处负责组织我校所属部门国有资产报表的填报工作,并负责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

第四十三条 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独立核算单位,要按季上报资产报表,并附有分析说明,要说明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检查制,将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做为年度班子考核目标之一。学校国资处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学校和上级部门报告。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我校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校内各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并实现保值和增值。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资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惩。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表现突出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于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

2、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3、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4、非经营性单位使用非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投资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和形式,采用不正当手段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侵害投资者权益,给国家和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来与此办法不一致规定自行废止。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一条:济南国子数码科技公司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简介 下一条:焦作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关闭